未婚媽媽攜女認父 男子拒做鑒定輸官司2011/3/3 10:23:30
中國法院網訊 2月3日,安徽馬鞍山市的周先生家突然來了一位6歲的小女孩,聲稱周先生就是她的父親,要周先生承擔其撫養(yǎng)義務。滿腹狐疑的周先生斷然拒絕,小姑娘無奈之下把周先生告上了法庭,并要求做親子鑒定。近日,拒不做親子鑒定的周先生被馬鞍山市花山區(qū)人民法院判決對小女孩承擔撫養(yǎng)義務。
2003年9月,馬鞍山市的周先生認識了本市的女青年李小姐。2004年7月,倆人開始同居生活,2005年6月生育一女,取名麗麗(化名)。三人共同生活半年多后,周先生便離開李小姐、麗麗母女,未再盡扶養(yǎng)義務。由于李小姐母女無固定經濟來源,生活難以維持,多次要求周先生給付麗麗撫養(yǎng)費,但周先生以麗麗不是其親生為由拒付。今年2月,麗麗在母親的帶領下,將周先生告上法庭,要求法庭確認周先生是他的生身父親。庭審中,周先生雖同意鑒定,但拒不提供親子鑒定血樣,致鑒定無法完成。
法院審理認為,麗麗系周先生與李小姐同居生活期間所生之女,現(xiàn)周先生否認麗麗為其親生,鑒于本案的特殊性,對于麗麗是否為周先生親生這一事實的爭議,周先生同樣對其主張負有舉證責任,即證明自己不是麗麗的親生父親。但周先生拒不配合親子鑒定,依據(jù)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證據(jù)規(guī)則的司法解釋,有證據(jù)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(jù)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,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(jù)的內容不利于證據(jù)持有人,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。為此,依法推定周先生與麗麗間存在親子關系,周先生應當對麗麗承擔撫養(yǎng)義務。